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建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委托代理人邢建会,系甘肃方联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马露露,女,汉族,1993年3月9日,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建新与被执行人马露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做出的(2019)甘0702民初76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告马露露给付原告李建新房屋租赁费、暖气费(2018年)、水费、物业费,共计30000元,于2019年11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案件受理费1127元,减半收取563.5元,由被告马露露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再退还原告受理费563.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建新与被执行人马露露双方私下协商解决,自愿、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马露露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建新房屋租赁费、暖气费(2018年)、水费、物业费,共计30563.50元,已偿付5000元,下欠25563.5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付100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付15563.50元;申请执行人李建新自愿撤回对(2021)甘0702执恢1224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马露露逾期付款,申请执行人李建新可于2022年1月30日后对本案恢复执行。故申请执行人李建新以“与被执行人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恢122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明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