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丘应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阳山县。
被执行人:梁剑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阳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丘应钊与被执行人梁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2019)粤1823民初2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梁剑华应向申请执行人丘应钊归还借款本金3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8月26日起计至还清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并负担案件诉讼费3311元、保全费2270元。因被执行人梁剑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费4850元由被执行人梁剑华承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如下措施:
1、于2021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被执行人须知、限制高消费通知、报告财产令、廉政与作风评价监督卡等。
2、分别于2021年1月13日、2021年2月18日,2021年4月28日、2021年6月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登记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有粤R×××××、粤R×××××、粤R×××××三辆车辆,已依法查封,因未能实施扣押,无法作下一步处理。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查明 3、于2021年1月15日向阳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梁剑华名下坐落于阳山县xxx的房屋,依法查封后在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了上述房屋,拍卖款项为292942.44元。经查明,上述房屋属被执行人梁剑华与案外人陈xx的夫妻共同财产,各分一半房屋拍卖款。于2021年4月22日收到本院(2021)粤1823民初7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陈xxx分得上述房屋拍卖款140000元,期限为一年。因上述房屋是陈xx及其两个未成年子女的唯一房屋,在查封陈xx分得房屋拍卖款140000元后,考虑拍卖房屋居住人居无定所,已将预留8年的房屋租金80400元(含陈xx分得房屋拍卖款中未被查封的6471.22元)退给陈xxx。已对被执行人分得款项1464712.22元进行分配,申请执行人分得诉讼费5581元、标的款85042.11元共90623.11元,待各债权人对分配方案无异议后再退回申请执行人。
4、向广东省不动产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广东省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状况,除上述房屋外,未发现其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于2021年6月2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梁剑华限制高消费。
6、于2021年6月29日将被执行人梁剑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于2021年6月29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梁剑华的财产状况,除发现上述财产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院(2021)粤1823执恢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还款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展业
审判员 陈永清
审判员 陈定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李神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