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连顺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经济开发区顺乐街23-38-1。 法定代表人:李永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辽宁芳鑫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审理经过
原告大连顺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连顺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大连顺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政 人民陪审员 衣慧琳 人民陪审员 王玉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