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谢冰,男,1987年01月22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

被执行人:田园,男,1981年11月10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审理经过

关于谢冰与田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117民初42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田园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谢冰支付劳务报酬36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9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因田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谢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先后两次通过最高院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田园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民政、工商总局等财产情况,查控发现田园名下有银行存款2039.0元,该款已被本院扣划。

2、本院先后两次通过省高院“点对点”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户籍、人社、公积金、不动产、银行等信息,经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在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无社保缴纳信息,在南京公积金中心无公积金缴纳信息,在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2021年4月16日,本院依职权分别前往被执行人田园住所地和申请执行人所提供的被执行人居住地查找被执行人,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下落。

4、因被执行人田园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2021年5月2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谢冰,向其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目前,本案执行标的363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实际执行到位2039.01元。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苏0117民初4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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