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相某,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李某,约55岁,住甘肃省武威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相某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相某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相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相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相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