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爱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被告:刘桂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系原告之夫。 被告:王玉金,男,汉族,住荣成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爱惠与被告刘桂全、王玉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张爱惠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爱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爱惠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爱惠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鞠海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樊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