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石因与被上诉人姚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随县人民法院(2021)鄂1321民初14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何石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上诉人一审起诉时,已向法院提供了被上诉人的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足以明确确定被上诉人的身份,符合起诉条件。《民事诉讼法》

一审法院查明

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一审法院在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予以送达,而不是直接裁定驳回。一审法院的裁定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利,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其裁定,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辩称

姚瑞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虽提供了被告工作住址,但被告现未在该地址工作,因原告至今未提供被告有效的联系方式或送达地址,导致无法送达,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石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原审法院以“原告至今未提供被告有效的联系方式或送达地址,导致无法送达,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为由所作出的驳回原审原告起诉的裁定不当,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21)鄂1321民初1480号;二、本案指令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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