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会志,河北京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毓,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琼与被告张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张琼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张琼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路新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金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