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邓以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621007XXXX。
被执行人:溆浦县广西腻子粉批发(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4MA4LH9XXXX。
经营者:武志,男,****年**月**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溆浦县。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40121X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以堂与被执行人溆浦县广西腻子粉批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2020)湘1224民初90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溆浦县广西腻子粉批发或者其经营者武志在银行的存款163180.1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现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依据溆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224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2民终88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赔付申请执行人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8401.16;缴纳案件受理费3468元、保全费1311元、执行费227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溆浦县广西腻子粉批发、武志银行存款165456.16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