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被申请人:李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岩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茜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申请人李岩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李岩撤回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袁洪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琤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