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被申请人:李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岩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茜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申请人李岩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李岩撤回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袁洪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琤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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