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榕江县乐里镇岑勒村六组。
诉讼代表人:潘朝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胜培,榕江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潘付发,男,侗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榕江县。
审理经过
原告榕江县乐里镇岑勒村六组与被告潘付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榕江县乐里镇岑勒村六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送马坡水库林地征收补偿费262221元归原告所有;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在山林三定时期,岑勒大队分得两幅山给被告父亲潘啟云作自留山经营管理,一幅叫岑梅,一幅叫正同,其中正同山林四至界线为上宰孖二队山界,下正同田上坎,左小岭登头啟义山界止,右老上雀堂二队山界,面积大约22亩多。2008年开展林权制度改革,向群众颁发林权证。根据当时的林业政策,小组不能预留机动山,经群众会议讨论,将集体机动山的林权证颁发给相邻村民,由该村民背名,实际林地林权仍归小组所有。当时全组共有机动山五幅,其中后龙山登记在潘国年名下,归电同登记被告名下,平准坡登记在潘朝雄名下,对门山登记在潘国平名下,归坤山登记在潘国平名下。这样被告的自留山由1983年的22亩扩大到38.99亩,扩大16亩之多,扩大的部分就是集体山。这次送马水库征用被告名下的归电同的面积正好是扩大部分的集体山。按照小组的决定,征用潘朝雄名下的平准坡,属于集体的部分潘朝雄已经交给集体,但征用被告名下的归电同,应全部交归集体,由集体进行分配,但被告却以该山登记在其名下,由其全部享有,因此双方产生纠纷。经村委会、镇政府和县政府多次调解无果,现该款项仍存在榕江县生态移民局的专用账户里,双方均不准对方领取,待纠纷解决后归谁由谁领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榕江县乐里镇岑勒村六组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榕江县乐里镇岑勒村六组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