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建明,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2515。
被告李朝军,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公民身份证号码:510XXXXXXXXXXXXXXX。
被告杨明春,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公民身份证号码:510XXXXXXXXXXXXXXX。
被告宝鸡市金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295。
法定代表人王大伟,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小伟,系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马建明与被告李朝军、被告杨明春、被告宝鸡市金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2021年5月27日,原告马建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马建明承担。
审 判 长 索红英
人民陪审员 朱居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