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建明,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2515。

被告李朝军,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公民身份证号码:510XXXXXXXXXXXXXXX。

被告杨明春,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公民身份证号码:510XXXXXXXXXXXXXXX。

被告宝鸡市金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295。

法定代表人王大伟,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小伟,系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马建明与被告李朝军、被告杨明春、被告宝鸡市金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2021年5月27日,原告马建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马建明承担。

                             

 

审  判  长  索红英

                               人民陪审员  朱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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