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刘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6日作出(2010)吉中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赣刑一终字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南昌监狱于2013年1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江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和各项学习,完成生产任务较好。获监狱月表扬8次,单项表扬1次,符合江西省规定的减刑条件。经委托江西省南昌监狱将罪犯刘飞的改造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罪犯刘飞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
(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三年三月十八日起至二○三二年三月十七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