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业彩,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学成,泗阳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矩阵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八集乡全民创业园荣华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廖展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杰,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业彩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矩阵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矩阵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21)苏1323民初18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7月29日公开进行了听证。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张业彩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依法改判按照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审理。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19日下午3时10分,张业彩在矩阵公司上班期间,左眼被磨光机砂轮片致伤,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在一审开庭时,矩阵公司对前述事实不持异议,仅对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持异议。上诉人认为,矩阵公司在招聘张业彩时,张业彩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至事故发生时,也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矩阵公司也没有为张业彩缴纳社会保险。一审中,上诉人因未能及时提供农村养老保险手续,一审以本案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为由驳回起诉,适用法律不当。
被上诉人辩称
矩阵公司答辩称:一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
一审原告诉称
张业彩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矩阵公司赔偿张业彩医疗费2569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残疾赔偿金335174.4元、误工费23250元、护理费23250元、营养费13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2615元,共计390084.4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本案张业彩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张业彩起诉请求矩阵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符合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一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张业彩的起诉。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00元,退还张业彩。
二审查明:一审中,矩阵公司认可张业彩在其公司工作期间受伤,认为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应按工伤处理。张业彩在入职矩阵公司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张业彩领取农村居民养老保险金。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虽然张业彩领取农村居民养老保险金,但该养老保险金性质为政府补贴,并非前述法律规定中的“养老保险待遇”,故张业彩以此认为其已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不能成立。但矩阵公司对于张业彩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张业彩系工作期间受伤并构成工伤不持异议,在此情形下,张业彩作为劳动者,有权选择是向矩阵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损失还是要求矩阵公司承担雇主责任。故张业彩要求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但张业彩选择要求矩阵公司承担雇主责任后,不得再向矩阵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损失。一审法院认为不符合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上诉人张业彩的上诉请求成立,一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21)苏1323民初182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