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戈洪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
被告:关欣,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戈洪刚诉被告关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并无不当,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戈洪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戈洪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