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冈县。 被告: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青冈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吴**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吴**撤诉。 案件受理费791元,由吴**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巩天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姚琳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