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市区泰安八巷众鑫建材租赁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泰安八巷208号。        

经营者:张迎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马国庆,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新市区泰安八巷众鑫建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马国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的(2019)新0109民初41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9,646.44元,本院于2021年9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的债权29,646.4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新0109执2845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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