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杨禄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师勇强,该公司员工。
被告:吴照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赵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定西市安定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照红、赵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照红、赵涛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照红、赵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43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1215元,由原告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