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迎宾社区小圆盘路(中国工商银行常德阳明支行旁)。 法定代表人:牟立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政,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汉寿金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龙阳街道南郊社区公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陈**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2801房。 法定代表人:柯鹏,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汉寿金御置业有限公司因支付工程款,向申请人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签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承兑人均为被申请人汉寿金御置业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柳叶大道支行,账号4305××××0266;收票人为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紫菱路支行,账号4305××××0390;出票日期均为2021年3月24日,汇票到期日均为2021年6月2日,金额、票据号码分别为: 885535.97元号码210555801310220210324881727299 2500000元号码210555801310220210324881729080 2500000元号码210555801310220210324881730037 4547600元号码210555801310220210324881730406 以上四张承兑汇票金额合计10433135.97元,汇票到期后被申请人汉寿金御置业有限公司均为付款。被申请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承诺为其下属的汉寿金御置业有限公司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如承兑人在票据到期日未兑付,负责按时兑付。要求被申请人汉寿金御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欠款10433135.97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汉寿金御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欠款10433135.97元。 申请费28133元,由被申请人汉寿金御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刘胜男 书记员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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