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博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被告:河北康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开发区世纪大街21号650号。
法定代表人:王哲,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何博然与被告河北康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何博然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何博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何博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何博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