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某,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被申请人:河北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
被申请人:刘某,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某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我院在保全过程中,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了部分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冀1126执保511号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