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康县白杨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甘肃省康县白杨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冉小龙,任镇长。
委托代理人:崔翔,甘肃泰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陈**金,男,汉族,1978年12月生,住甘肃省陇南市康县。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康县白杨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陈**金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陈**金未主动履行康县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甘1224民特2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经康县白杨镇人民政府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70748.84元、执行费2461元,共计173209.84元。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金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陈**金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23.73元。被执行人陈**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陈**金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23.7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