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隰县寨子乡某村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隰县龙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某,女,汉族,隰县寨子乡某村村民,系原告的妻子。
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一:隰县隰州果业综合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隰县下王家庄。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
被告二:雷某某,男,汉族,隰县龙泉镇居民。
被告三:田某某,男,汉族,隰县龙泉镇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某,山西昕水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王某林,男,汉族,隰县午城镇某村村民。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隰县隰州果业综合有限责任公司、雷某某、田某某、第三人王某林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某某于2021年6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郎艳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