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温小威,农民,住内蒙古和林格尔县。 被告:和林县城关镇东沟子行政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秀文,任支书、主任职务。

审理经过

原告温小威与被告和林县城关镇东沟子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小威、被告和林县城关镇东沟子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沟子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张秀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温小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将扣发原告0.331亩的占地补偿款4303元给付原告。事实与理由:原告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与和林县城关镇东沟子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本村土地46.37亩,其中北梁铲地为8.4亩,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告承包土地后一直在该土地内耕种经营,后来国家推行退耕还林政策,2003年原告相应国家号召,将原告承包的北梁土地进行了退耕还林,在该土地内种植了松树,时至今日原告所种植松树已经育树成林,2011年国家修建和托公路,需要占用原告上述北梁林地0.331亩,并且已经经过公示,国家占用该地每亩补贴占地补偿款13000元,该笔款项已拔付到被告账户内,但是被告却将原告占地款中0.331亩地的占地补偿款4303元扣住不给原告发放,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原告的占地补偿款,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推脱,后多方协商未果。为了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只能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东沟子村委会辩称:2011年修和托路占地,剩余51.33亩一直没有发放占地补偿款,现款已拨付在村委会的账户上,有的人没有被占地,想要平均分这些补偿款,但是占地多的人不想平均分,所以一直达不成协议。

原告举证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1.呼和浩特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证明2011年修和托路占地,原告北梁林地的地被征收0.331亩在原告承包的二轮土地范围内,占地补偿款4303元;2.二轮土地承包时的分地台账复印件,证明原告北梁的地被征收了,地上附着物松树补偿款也给兑现了,就土地补偿款未兑现;3.呼杀高速公路(支线)征地公示表,证明被征地的人和亩数。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认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持有呼和浩特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时的分地台账复印件,原告北梁的地被征收已打入被告账户,因部分村民反映未发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持有呼和浩特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并提供二轮土地承包时分地台账,在修和托线路被占去的承包地在二轮土地承包地范围内,被告认可,本院对真实性、合法性应予采信,被告将原告占地补偿款未发放属于侵权行为,理应全额给付原告。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和林县城关镇东沟子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温小威占地补偿款4303元;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和林县城关镇东沟子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云晓锁 审 判 员  张芝华 人民陪审员  孟树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郝彬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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