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丁胜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通北林业局。 被申请人:刘海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桃山林业局。
审理经过
丁胜权诉刘海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丁胜权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刘海涛存放于通北林业局南北河林场雷沃欧豹FT524农用四轮拖拉机一台,申请人丁胜权提供现金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丁胜权起诉后提交了与被申请人刘海涛之间的劳务关系证据,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扣押刘海涛存放于通北林业局南北河林场申请人处的雷沃欧豹FT524农用四轮拖拉机一台;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171元,由刘海涛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文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雯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