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心开发区。
负责人:张汉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玉梅,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刘青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青文保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代偿款、未支付保费、诉讼费等共计57860.15元。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持有情况、网络资金、工商注册、不动产、车辆、民政信息及个人购买保险等财产信息,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刘青文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投保的分红类、收益性保险现金价值余额8731.84元人民币,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刘青文在农村信用合作社账户内存款1057.05元人民币,冻结了被执行人刘青文财付通账户内30.73元人民币;向被执行人刘青文所在居住地社区委员会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刘青文不在该社区居住;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该中心无被执行人刘青文登记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及采取的措施表示认可,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经执行,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不具备对被执行人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在接到裁定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