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双青,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告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0121015020450F,住所地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园林路2号。

法定代表人严寿春,任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高海录,任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立林,青海立卓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双青诉被告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一案中,原告李双青于2021年3月2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双青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李双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双青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长   马正福

审判员   王梦涵

审判员   王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冯忠贞

书记员   阿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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