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黄天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初中文化,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2013)宾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天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3)南市少刑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3月2日起至2027年3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724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天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不变;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桂02刑更339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天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不变;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2019)桂02刑更194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天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不变。现刑期至2024年12月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监狱于2021年4月2日以(2021)柳城狱减字第22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天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黄天伟报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报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天伟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3月至2020年11月获奖励5个表扬;获2019年度优秀学员。原判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该犯已缴纳。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黄天伟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一览表、思想汇报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天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综合考虑该犯在执行期间的表现、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天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4年4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