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伏秀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华,河北熙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刘江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9号。

法定代表人:朱永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武汉京冶中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湘口街晨曦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叶志钢,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伏秀丽与被告刘江成、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京冶中城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2021年9月23日,原告伏秀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伏秀丽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伏秀丽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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