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吐尔孙·吐热普,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申请执行人:麦麦提艾力·斯地克,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申请执行人:麦麦提吐尔孙·库尼亚孜,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申请执行人:于苏普卡地尔·麦麦提尼亚孜,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申请执行人:麦麦提吐尔孙·业亚,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申请执行人:麦麦提尼亚孜·吐尔孙,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被告:新疆澜海红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泽普县沪泽工业园区五号区。
法定代表人:董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吐尔孙·吐热普、麦麦提艾力·斯地克、麦麦提吐尔孙·库尼亚孜、于苏普卡地尔·麦麦提尼亚孜、麦麦提吐尔孙·业亚、麦麦提尼亚孜·吐尔孙与新疆澜海红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新疆澜海红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本院下发的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吐尔孙·吐热普等六人支付劳务费58,7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38元,承担本案执行费790元,但被执行人新疆澜海红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故本院依吐尔孙·吐热普等六人申请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中,并对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查明 本院依法向银行、车辆管理、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新疆澜海红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查悉其银行或网络资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余额不足或未开户,查询到的账户均已被其他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查明新疆澜海红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被我院查封待另行处置;被执行人新疆澜海红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国家税务总局无纳税信息、领购专票情况、领购普票情况;其名下亦无车产、证券(沪市、深市、股转系统)登记信息。其在泽普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有不动产权(土地证号:泽普县国用(2016)第XXXX号),经查,该不动产权被其他法院查封,并已抵押给泽普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另查明,新疆澜海红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45,120,000元,北京福泽至上投资管理中心于2016年1月25日认缴出资额为1,922,555元、喀什澜海红杏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于2016年1月25日认缴出资额为1,831,005元、ETS(天津)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认缴出资额为6,457,345元、喀什触达兴业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于2016年1月25日认缴出资额为1,831,005元、新疆红杏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认缴出资额为21,972,060元、喀什汇智兴农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于2016年1月25日认缴出资额为1,831,005元、董旭于2016年1月25日认缴出资额为1,831,005元、董建国于2016年1月25日认缴出资额为1,831,005元、孔星雨于2016年1月25日认缴出资额为1,831,005元、杨守红于2016年1月25日认缴出资额为3,662,010元。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吐尔孙·吐热普等六人,其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克赛尔江·阿尤甫
审 判 员 李 春
审 判 员 艾孜孜 · 吾买尔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八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孙 成 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