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文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陈纪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申请人:张朝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文启与被申请人陈纪英、张朝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2369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陈纪英、张朝良名下银行存款2236900元,或者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