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营业场所常德市汉寿县龙阳镇南郊社区南岳路南侧58号。
负责人:张兵,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自强,湖南开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方,湖南开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汉寿县湘韵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汉寿县沧港镇沧港居委会东区(加油站旁)。
法定代表人:龚敏。
被申请人:龚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申请人:郭梦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与被申请人汉寿县湘韵味食品有限公司、龚敏、郭梦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汉寿县湘韵味食品有限公司、龚敏、郭梦琴名下银行、保险、证券、基金、支付宝、微信存款1900000元或者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及时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或会致使判决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将被申请人汉寿县湘韵味食品有限公司、龚敏、郭梦琴名下的银行、保险、证券、基金、支付宝、微信存款19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