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陆金申华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罗山路1502弄14号40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0GF14。 法定代表人:胡列类,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晨雪,河北子帅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阚雪莱,男,****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洮南市。

审理经过

原告陆金申华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阚雪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原告陆金申华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因案件需要庭下补充证据,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陆金申华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祁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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