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 指定辩护人张卫勇、仇婷婷(实习),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赵某。 指定辩护人王本源,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新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未刑诉〔20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赵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余启明、检察官助理陈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赵某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27日期间,刘梦溪(另案处理)、段琪琪(另案处理)在河南省许昌市开设河南许昌创游奇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公司化运营模式,招聘青年男女员工,采取虚构女性身份以交友、恋爱、见面、发展感情提升战斗力为由,欺骗被害人往该公司合作的重庆玖度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弥天剑雨”、“舞寒星”、“万剑诀”等游戏平台中充值。被害人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在往该公司充值后,重庆玖度科技有限按约定的70%比例再返还给许昌创游奇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赵某于2018年8月入职许昌创游奇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至2018年10月离职,期间非法获利人民币4313.00元。被告人卢某于2018年8月入职创游奇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至2018年11月离职,期间非法获利12593.00元。经信阳市宏达会计事务所鉴定,许昌创游奇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案金额5052022.91元,其中被告人赵某的涉案金额530442.68元,被告人卢某的涉案金额为2548654.11元。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前科证明、入职离职材料;被告人卢某、赵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欺诈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卢某、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某、赵某犯罪时均系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某、赵某均系初犯,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赵某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2022年9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2021年10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对被告人卢某违法所得12593.00元、被告人赵某违法所得4313.00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胡冬明 审 判 员  曾 强 人民陪审员  杨卫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徐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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