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丁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告:宁夏派启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
审理经过 原告丁某与被告宁夏派启工贸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丁某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以想与被告宁夏派启工贸有限公司私下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计42元,由原告丁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