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长宁镇竹都大道三段189号。

法定代表人:谭同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鸣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

审理经过

在执行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鸣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524民初14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贷款本金10771元及利息、诉讼费147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过程中,一、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仅有零星存款。

通过向长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信息。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车辆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被执行人名下仅登记有川Q×××××豪爵牌摩托车一辆,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摩托车价值较小,未实际控制,不要求法院采取执行措施。

三、本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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