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云建明,男,****年**月**日出生,回族,公民身份号码:×××,系青海省祁连县村民。
申请人:张志海,男,****年**月**日出生,回族,公民身份号码:×××系祁连县阿柔乡日旭村村民。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云建明、张志海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云建明、张志海因租赁合同纠纷,于2021年8月17日经祁连县八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云建明、张志海约定《铺面租赁协议》继续履行;
二、申请人张志海于2021年8月16日已交清暖气费3861元,于2021年8月11日已交清水费702元;
三、申请人张志海向申请人云建明支付2021年3月19日至2022年3月20日期间的租赁费70000元,于2021年9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云建明、张志海于2021年8月17日经祁连县八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