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七台河市新兴区 被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七台河新兴区。
审理经过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原告以原、被告已和解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姜飞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