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地址:新乡市牧野区宏力大道**。

法定代表人:徐明慧,院长。

被执行人:河南运合物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中州大道南段运合物流园/div>

法定代表人:耿彪,负责人。

被执行人:河南银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建设路**鑫隆公司**营住楼**营业房/div>

法定代表人:李胜利,负责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河南运合物流有限公司、河南银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费一案,(2019)豫0711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河南运合物流有限公司、河南银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2、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11日、2021年6月28日、2021年6月1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令。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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