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五指山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五指山市政府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雄,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五指山鑫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指山市水岸别墅****。

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五指山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五土环资字【2015】258号《关于收缴"鑫鹏花园"项目调整容积率土地出让金决定书》(以下简称258号决定书)。在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五指山鑫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针对该决定书,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已向本院就申请人要求执行的258号决定书要求撤销,而该决定书是否撤销,系本案是否能够执行的关键,故本案应中止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中止本案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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