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南京东泰新港塑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发路**。 法定代表人:汪秀英。 被执行人:葛兴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被执行人:汪秀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被执行人:刘计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南京东泰新港塑业有限公司、葛兴禄、汪秀英、刘计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113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南京东泰新港塑业有限公司、葛兴禄、汪秀英、刘计虎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完全履行。本案执行依据(2018)苏0113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确定,公安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的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黑色奥迪轿车(牌照苏A×××**)一辆,依法处置后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第一、拍卖、变卖南京市雨花台区某某新城某某坊X幢X单元XXXX室不动产(含室内装潢)。 第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计虎所有的苏A×××**号车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行长 黄秀明 执行员 胡晓龙 执行员 杜宏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