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肃崇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崇信县双拥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237102968629。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该行柏树支行行长,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该行柏树支行副行长,特别代理。
被告:谢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崇信县,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甘肃崇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甘肃崇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肃崇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9.00元,减半收取524.50元,由原告甘肃
崇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