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王磊,男,****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现于辽宁省。
审理经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2019)辽0726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责令退赔人民币63428元(未退人民币20738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9)辽07刑终2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1年9月18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凌源第一监狱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报送提请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0年2月至2020年11月期间,曾获表扬一次,余300分。呈报减刑二个月。检察机关建议减刑二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间内,能够证明其确有悔改表现的案件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案件审核表、检察机关出具的检察意见书、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等证明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磊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从裁定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7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文彦 审判员 李春兆 审判员 金 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赵国静 书记员李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