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海利,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告:杨培儒,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海利诉被告杨培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于同日受理。原告李海利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海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海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75元由原告李海利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彬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振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