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海利,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告:杨培儒,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海利诉被告杨培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于同日受理。原告李海利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海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海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75元由原告李海利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彬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振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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