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可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承德利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承德市宜家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五层5009区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3296899311。 法定代表人:刘晶晶,职务: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王可新与被告承德利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未缴纳诉讼费用,本院向原告发出书面催缴诉讼费通知,至催缴日期届满后,原告仍未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中,原告在接到法院发出的书面催缴通知之后,未及时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晓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