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蔡文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作先,信丰县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书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
审理经过
原告蔡文忠与被告刘书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作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书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蔡文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劳动报酬1155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从事房屋泥工装修的师傅。2019年2月,原告为被告承包的希尔顿酒店的装修工程做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泥工工资11550元,当时立具欠条一张,口头承诺2019年底付清原告欠款。自欠条立具至今,原告每月数次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的11550元,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搪塞,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刘书生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2月3日,被告刘书生向原告蔡文忠出具欠条,载明;“刘书生今欠到龙门县希尔顿酒店泥水工蔡文忠工资人民币壹万壹仟伍百伍拾元正(11550元),欠款人:刘书生,身份证:3621231973××××××××,证明人:尹河生”。被告一直未付,引起本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被告尚欠原告劳务工资11550元,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当及时支付所欠劳务工资。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工资115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刘书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蔡文忠欠款115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元,由被告刘书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账号:99×××88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小华 人民陪审员 肖建明 人民陪审员 刘乙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 记员 郭迪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