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单位:本院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林锡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汕头市澄海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的(2020)粤0512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林锡亮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缴交案件受理费9315.3元的义务,本院民事审判庭于2021年1月5日将该案移送执行。本院于1月6日立案执行。
2021年1月1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林锡亮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立即向本院缴交案件受理费9315.3元,但被执行人林锡亮没有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林锡亮的财产进行查证。经向汕头市濠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汕头市房地产档案室、法院执行业务系统查询,除被执行人林锡亮在光大银行汕头澄海支行账户78×××22有存款0.55元、账户78×××47有存款10.80元、账户78×××41有存款36.75元和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20×××55有存款77.98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林锡亮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林锡亮上述银行账户中的存款。由于上述银行账户中的存款数额较小,本院未予划拨。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林锡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林锡亮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林锡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