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县塘渡口镇振羽大道168号。 法定代表人:海峻。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叶梅、粟春城,系湖南富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旭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邵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旭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 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 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银异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