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龙国忠,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会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贤刚,贵州总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4348U。
法定代表人:杨传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哲元,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德勤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贵大南苑住宅小区B-6栋1单元9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1MA6ECFW005。
法定代表人:杨川,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龙国忠与被告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德勤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龙国忠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国忠撤诉。
案件受理费5066.80元,减半收取2533.40元,予以退回给原告龙国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