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黎金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公民身份号码440××××××××××××*。 被告:张锦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公民身份号码440××××××××××××*。
审理经过
原告黎金水诉被告张锦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黎金水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黎金水以原告黎金水与被告张锦程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黎金水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黎金水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 荣 审 判 员 赵嘉裕 审 判 员 陈 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丁 康 书 记 员 陈科桦